商标近似-“波记”“三皮”审查审理人员的眼睛有多亮!-标仓网

阅读:1644 2020-09-19 12:41:19 来源:新闻资讯
一、案件背景资料

2019年4月3日,“波记”商标在29类“蛋; 牛奶; 食用油; 果冻; 干食用菌; 豆腐制品; 肉; 鱼肉干; 水产罐头; 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 腌制蔬菜; 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 食用海藻提取物; 加工过的槟榔;”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2019年12月25日被国知局商标局在商标实质审查中因该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第5514766号“三皮”商标、第34923747号“三皮 THREESKIN及图”商标近似而驳回,申请人不服此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向国知局商标局(评审业务部门)提出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2020年7月16日,国知局商标局(评审业务)裁定该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37294146号“波记”

 商标注册,只要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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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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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三皮”与“三皮THREE SKIN”)

 

              

二、复审理由(部分节选)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4766号“三皮”商标、第34923747号“三皮THREE SKIN及图”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三、裁定理由(部分节选)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虽经艺术化设计但仍可识别为“波記”或“三皮記”,其与引证商标二、三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四、代理人点评

 

就本案申请人填报所申请商标文字本身而言,“波记”与“三皮”商标文字构成与呼叫均不相同。但由于申请人在商标图样的设计中有意或无意采用了艺术化手法将“波”字的偏旁三点水设计成了文字“三”的识别效果,会使部分公众将该商标 “波”字误识别为“三皮”。故而在该申请商标“波记”与“三皮”商标同时存在于市场时,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因此上述商标被判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事实证明,商标局审查与审理人员的眼睛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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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驳回的案例值得引起商标法务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商标查询是日常商标申请时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工作,商标代理人不仅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文字及图形进行检索,还要根据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商标图样,特别是艺术化加工后的商标,结合自己的代理经验,对商标图样中可识别出的一组或任意组文字及图形进行专业的检索与判断,从而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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