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碰瓷"柳工?被判50万经济赔偿

阅读:2055 2021-03-31 18:42:35 来源:新闻资讯
1958年创立至今的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工程机械行业的第一家上市公司,也是工程机械集群产业中的龙头企业。
然而最近,却有消息爆出,柳工在一起关于商标纠纷的判决中胜诉,并获得了50万元的经济赔偿,究竟是什么样的商标“碰瓷”了柳工呢?
如果不仔细看,你是否没有注意到,上图中挖掘机的商标,其实与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LIUGONG柳工”有着细微的差别。
而柳工的正版商标,其实是这样的。
在这一组图片的对比中,第一张图上的商标并非来自柳工,而是归属于柳工的同行,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
根据检索结果显示,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最早于1999年11月23日,就申请了以“LIUGONG”为名的商标。此后,柳工集团又分别在2005年和2014年申请了“LIUGONG”的同名商标,国际分类为7—机械设备类。
而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也最早从2001年开始就向商标局申请了以“LUGONG”为名的商标,但其申请的其中几件“LUGONG”商标,现商标状态已显示为“无效”。
正是因为商标可能造成近似与混淆,柳工公司以商标权侵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将鲁工告诉至法庭。
最终,法院认定鲁工公司在审查、销售的产品中使用该标志,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将二者的产品产生特定联系或者引起混淆,该行为构成了对柳工公司第4788563号“LIUGONG柳工”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法院对鲁工公司作出了停止生产并赔偿柳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的判决。
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商标专用权是经国家商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认可后,商标所有权人所享有的独占、使用、许可、转让等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要注重维护自己合法的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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